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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管家 | 排污許可類違法案例解析
一、案例介紹
2022年5月,淄博市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對某石化公司進行檢查,發現了以下環境違法行為:
烯烴廠共有涉氣排放口32個,排污許可證中共填報涉氣排放口29個。
二、處罰情況
根據《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參照2022年8月實施的《山東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魯環發[2022]13號),對企業處以罰款8.1875萬元,并責令立即改正違法行為。
三、案例解析
1、違法行為
污染物排放口位置或者數量不符合排污許可證規定。
2、違反條款
《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
排污單位應當按照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規定建設規范化污染物排放口,并設置標志牌。污染物排放口位置和數量、污染物排放方式和排放去向應當與排污許可證規定相符。
3、處罰依據
《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一項
違反本條例規定,排污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 2 萬元以上 20 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
(一)污染物排放口位置或者數量不符合排污許可證規定。
四、案例啟示
企業在經營過程中要自覺承擔法律責任,違法經營成本高,不能有僥幸心理。行政處罰會被記入企業的信用信息,會在網上進行公示,可能會影響企業在政府采購、工程招投標、國有土地出讓等工作。各政府機關(工商、稅務、財政、質監、安監、消防等)均會因該項處罰將企業列入黑名單,影響頗大,三年內企業融資、貸款、行政許可審批、上市等都會受到不同程度的限制。
排污許可證目前作為環保部門對企業進行監管的主要依據,排污單位應當遵守排污許可證規定,對于發生的變動進行及時變更或者重新申請,特別是新增改、擴建項目,新增廢氣、廢水等污染物排放口等情況,應該在產生排污行為前進行進行變更,避免產生無證排污、不按證排污等違法行為。
編輯:企管家環保